国开电大《国际公法》形考任务2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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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国际公法》形考任务2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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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东京公约
( )不能行使紧追权。: 民用商船; 军用飞机; 政府船舶; 军舰
(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直线基线法; 折线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 几何直线法
( )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自然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 几何直线法
(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真蒂利斯; 赛尔登; 格老秀斯; 宾刻舒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年在( )签订的。: 1919 芝加哥; 1944 巴黎; 1944 芝加哥; 1919 巴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一; 三; 四; 二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赛尔登; 格老秀斯; 宾刻舒克; 真蒂利斯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确定领海宽度。: 200海里论; 大炮射程论; 12海里论; 国家管辖论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 内陆水; 内水; 毗连区; 领海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等于或小于; 等于或大于; 小于; 不大于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 国内运输权; 飞行专属权; 航行资料专有权; 机场的建造权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年在日内瓦召开。: 1956; 1952; 1954; 1958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海牙公约;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泛美商业航空公约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东京公约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专属管辖。: 有关人员所属国; 沿海国; 船旗国;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 400海里; 350海里; 500海里; 200海里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 )。: 武力攻击; 紧追; 诉讼; 登临检查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 在月球进行战争; 将月球据为己有; 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先占天体
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月球表面; 公海; 地球表面
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 )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 90; 100; 70; 80
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 )。: 无主物; 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 )。: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 专属经济区; 毗连区; 内水; 领海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 自由开发; 自由占领; 国家专属区;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国际海底区域是( ): 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公海海底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 群岛水域; 历史性海湾; 国际航行的海峡; 内海
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 )。: 内海湾; 历史性海湾; 领海海湾; 国际海湾
将 飞行中 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东京公约; 巴黎公约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真蒂利斯; 赛尔登; 宾刻舒克; 格老秀斯
马六甲海峡是( )。: 内海峡; 公海海峡; 自由海域; 领峡
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 使用中 的界定是(   )。: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 营救协定; 赔偿责任公约; 东京协定; 外层空间条约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 )海里。: 48; 24; 125; 12
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 ): 人造卫星; 热气球; 飞机; 航天飞机
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 ): 中国; 智利; 秘鲁; 美国
我国采取( )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法; 自然基线法; 几何直线法; 正常基线法
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 )。: 协商开发制; 自由开发制; 平行开发制; 单一开发制
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 )。: 执法权; 登临权; 紧追权; 攻击权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开发资源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建立法律之自由
英国的(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格老秀斯; 赛尔登; 真蒂利斯; 宾刻舒克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 自由航行制度; 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 条约规定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6海里; 24海里; 30海里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 1957年; 1783年; 1918年; 1903年

(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 )不能行使紧追权。: 军舰; 军用飞机; 民用商船; 政府船舶
( )规定了 或起诉或引渡 原则。: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公约
( )规定了 或起诉或引渡 原则。: 海牙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几何直线法; 正常基线法; 折线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
( )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几何直线法; 正常基线法; 自然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
( )属于外层空间法规定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责任制度; 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登记制度; 报告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年在( )签订的。: 1919 巴黎; 1944 芝加哥; 1919 芝加哥; 1944 巴黎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确定领海宽度。: 200海里论; 12海里论; 大炮射程论; 国家管辖论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 。: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 《公海公约》;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 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除了沿海国,(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毗邻国; 群岛国; 内陆国; 地理不利国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 内陆水; 毗连区; 领海; 内水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小于; 等于或小于; 等于或大于; 不大于
大陆边由( )部分组成。: 大陆底; 大陆架; 大陆基; 大陆坡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 国内运输权; 机场的建造权; 飞行专属权; 航行资料专有权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年在日内瓦召开。: 1958; 1956; 1952; 1954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泛美商业航空公约;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海牙公约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 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专属管辖。: 沿海国; 有关人员所属国;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船旗国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 400海里; 200海里; 500海里; 350海里
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 别国的军舰; 海盗船; 无国籍船; 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 )。: 诉讼; 武力攻击; 登临检查; 紧追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航行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 自由考察; 占领; 军事演习; 建立科学研究站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 将月球据为己有; 先占天体; 在月球进行战争; 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 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 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 是人类共同财产; 探索和利用自由
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 )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 80; 70; 100; 90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发射国包括(   )。: 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接收空间物体的国家; 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   )。: 各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 船旗国对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专属管辖权; 船旗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 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公海自由制度包括( ):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 航行自由
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 )。: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 国家专属区;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自由开发; 自由占领
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 )。: 国际海湾; 内海湾; 领海海湾; 历史性海湾
海牙公约规定,( )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威胁行为; 破坏民航机场设备; 在航空器中放置破坏装置或物质;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行为
海牙公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 罪行发生地国; 航空器登记地国; 航空器降落地国; 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将 飞行中 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 巴黎公约; 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 ): 直线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 平行线法; 天文划线法
领海主权包括:( ): 立法和管辖权;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沿海航运权; 领空权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宾刻舒克; 真蒂利斯; 赛尔登; 格老秀斯
领空主权表现为( ):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保留国内载运权; 制定航空法规; 设立空中禁区
马六甲海峡是( )。: 自由海域; 内海峡; 公海海峡; 领峡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 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航空器登记地国; 航空器降落地国; 罪行发生地国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 赔偿责任公约; 营救协定; 外层空间条约; 东京协定
毗连区是沿海国对( )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财政; 海关; 移民; 税收
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属于非无害通过活动的有(   )。: 救助海难; 任何捕鱼活动; 在船上起落飞机;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 )。: 收集情报; 起落飞机; 捕鱼; 进行军事行动
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 )。: 《巴黎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   )。: 台湾海峡; 渤海湾; 上海港; 琼州海峡
下列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有( )。: 多米尼克海峡; 新加坡海峡; 台湾海峡; 马六甲海峡
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 )。: 协商开发制; 平行开发制; 单一开发制; 自由开发制
沿海国行使紧追权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 紧追须在外国船舶在追逐国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开始,且未曾中断; 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船舶或其他由清楚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时立即停止; 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 )。: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建立法律之自由; 开发资源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  ).: 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的权利。: 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 登临权和紧追权;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
以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 )。: 军舰; 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 民用船舶; 渔船
英国的(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赛尔登; 真蒂利斯; 宾刻舒克; 格老秀斯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 自由航行制度; 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 条约规定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 6海里;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30海里; 24海里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 1918年; 1903年; 1957年; 1783年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判, 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 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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