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审计案例分析》课程随堂练习(1)
案例一 如何审查财政财务收支中的问题
一、情况介绍
根据J审财通(2002)78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江苏省组成审计组于2002年4月1日至15日,对JN市地方税务局及所辖9个分局、1个征收中心、1个培训中心和DY县地方税务局及所辖11个分局(所)2001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审计主要内容是:局机关及所属分局经费收支、税务周转金和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情况。在JN市和DY县地税局的支持和配合下,审计实施已顺利结束。
JN市地方税务局下辖1个县局、9个分局、1个征收中心和1个培训中心,2001年末正式职工510人(其中:DY县局110人)。财务管理体制是:局计财科对局机关及各分局实行以拨作支,各分局作为会计独立核算单位。
JN市地税局提供的市区汇总的会计报表反映,2001年度,经费来源合计为3236万元,支出合计2961万元,当年结余为27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783万元。
2001年末,市地税局管理的税务周转基金839.27万元,利息及占用费收入余额35万元,业务费用收入(部分为利息及占用费收入的50%转入)年末余额26万元,其中占用形式为:借出周转金年末余额634万元(均为以前年度借出),以前年度暂付DY县地税局102万元,银行存款129万元。
从人均经费来源数看,2001年度,JN市地方税务局经费来源合计3236万元,按拨入部门统计,省地税局拨1922.5万元(正常经费1522.5万元、专项经费400万元),市财政拨628.31万元,各区财政拨有关分局435.1万元,市财政局等部门拨45万元,税务各项提退185.09万元,其他收入(利息等)20万元,按年末正式职工370人计算,年人均8.75万元,扣除省地税局拨基建款及专项设备款287.35万元,经费来源合计2948.65万元,人均数为7.97万元。
从有关部门拨给市地税局经费合计数占地税局组织征收入库的各项收入的比重看,2001年度有关部门拨给JN市地方税务局经费合计3216万元,与JN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入库各项收入58472.73万元相比,比重为5.5%o
二、审计过程
依据审计计划的安排,省审计厅组成的审计组一行10人于2002年4月1日进驻被审计单位,分成6个审计小组,分别对其税收征管、预算收入、经费收入、费用支出、发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进行了审查。并延伸审计了DY县地税局,对重点事项进行审计延伸调查。
通过审计认为,JN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分局在经费收支、税务周转金和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方面,基本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税收法规,总体看是好的,但通过审计也发现以下问题:
(一)JN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度财务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106.62元。
(1)应缴未缴发票检查款和罚没收入50.23万元。2001年市地税局计财科发票检查款48.16万元,年末转为暂存;朝阳分局罚没收入年末余额2.07万元,没有及时缴库。
(2)应缴未缴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56.39万元,经查有关分局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年未有余额,没有及时缴库,其中,征收中心5.19万元,征管科42.26万元,集贸分局4.38万元,胜利分局4.56万元。
2.转移、截留、坐支应缴未缴预算收入66.5万元。
(1)转移应缴未缴预算收入45.28万元,稽查分局将应缴预算收入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朝阳办事处28.58万元,转胜利区财政10.2万元;朝阳分局将税收罚没6.5万元转至会计师事务所朝阳办事处。与预算法规有关规定不符,市地税局应责成稽查和朝阳分局予以追回,并按规定将预算收入缴库。
(2)截留坐支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21.22万元。一是将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作为经费转作“其他收入”3.65万元(征收中心0.55万元,未庄分局3.1万元);二是市地税局证管科从工本费收入中列支32.6万元o
3.经费收入来源不合规42.05万元。
(1)将发票差价款作其他收入0.8万元。2001年度大通分局征收中心将发票差价款0.8万元转为其他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2)将税务事务所代理费返还41.25万元作经费收入。2001年度直属局及分局从税务师事务所收代理费返还41.25万元,作其他收入,其中:直属局10.37万元,征收中心2.19万元,集贸分局0.83万元,胜利分局2.92万元,大通分局27.11万元,朝阳分局2.17万元。税务局作为国家机关执法单位,不应与企业有代理业务关系,更不应获取报酬。
4.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义务。
2001年度,市地税局人员经费支出(不含临时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协税员工资和医疗费)共计551.62万元,按2001年末正式职工人数370人计算,人均每月1.49万元,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从审计情况看,仅办公室及个别分局对按月发放的工资收入代扣代缴少量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5.以会议费列支招待费,列报口径不实。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在“经费支出一公务费一会议费”中列支招待费计85万元,列报口径不实,其中:胜利分局19.72万元,稽查局20.16万元,直属分局14.23万元,直山分局3.59元,局办公室27.3万元。
6.经费支出不合规64.8万元。
(1)为公司职工购买人身保险,2001年稽查分局以为执法人保险的名义为40名职工购买人身保险22万元,人均0.55万元。
(2)私分存款利息,2001年直属分局将平安保险公司退保利息收入作职工福利发放,共计3.1万元。
(3)以不合规发票报销费用3.5万元。胜利、朝阳分局以自开的发票分别报销费用2.16万元、1.34万元。
(4)2001年末,直属分局将应付未付的代征手续费10.4万元,列支挂暂存。
(5)局办公室部分支出不合规51万元:包括:2001年3月以培训中心出具的三联收据列支会议费2.2万元,属白条列支行为;为矿泉水厂支付评审费3.2万元,列经费支出;列支为培训中心购设备6.5万元、电梯安装等20.3万元;局办公室2001年12月23日转账付培训中心装饰工程款18.8万元,仅凭装饰公司出具的收据即列为基建支出。
7.自定标准,发放奖励补助。
2001年度市地税局自定标准发放岗位责任奖金、2000年完成市级任务奖、2000年完成省局任务奖、春节补助等,仅局机关以自定标准发放的奖金补助合计为55.15万元。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不符,市地税局应对自定标准进行清理,严格按规定发放奖励补助。
8.发票管理严重违法。
地税局征管中心在培训中心尚未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违法向其出售餐饮定额、宾馆旅游业及社会服务业发票,初步统计,自2001年2月到2002年11月,共出售100本餐饮定额发票,金额20万元,宾馆旅社业发票80本,社会服务业发票80本。
9.地税局培训中心未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偷税漏税,出借、出让和虚报发票问题严重。
市地税局培训中心于2001年2月开业,至审计时仍未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但却从征管中心大量领购发票,根据使用发票情况初步统计,至2002年11月,营业额为638万元,漏交营业税金及附加95.7万元。
培训中心还出借、出让、虚开发票:一是虚开(重开)发票3.9万元,2002年3月为市地税有关分局虚开汽车年审费0.91万元;2002年5月为市地税稽查分局虚开会议费发票1.65万元;为市地税局虚开下水井电梯房维修费0.19万元;2002年9月为朝阳分局虚开会议费0.25万元,2002年10月为直属分局虚开会务费0.9万元。二是将发票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2001年12月借给市司法局旅社业发票3本,2002年2月借给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发票5本。借给JN市委宣传部宾馆旅社业发票40份,社会服务业发票75份,该编辑部收取培训费、资料费2.88万元。
10.财务管理不到位。
一是对9个管理分局、1个征收中心没有按要求进行财务统管,实行报账制,而是以拨作支,各分局均有银行账号,独立核算;二是局机关有关科室均有银行账号,如税务周转金和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收入分别由征管科、税政二科管理,不利于财务管理;三是局二级单位稽查、直属分局均接收财政预算拨款,不利于加强预算管理;四是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缺乏严格管理;五是局领导仅凭聘请的管理人员审核的基建支出数批准列支,缺乏必要的监控。
(二)DY县地税局2001年度财务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周转金管理不合规。
2001年税务周转金账目只反映了银行存款数,没有反映税务周转金规模及投放情况,根据县地税局提供的2001年度资产负债表反映,税务周转金基金期末余额185.3万元,周转金贷款年末余额182.6万元。
2001年支付奖励款3.15万元,直接冲减周转金基金,与周转金管理有关规定不符,其中3万元付税务局建安办应予收回不得列支。
2.部分经费收人来源不合规。
2001年度10个分局从税务事务所代理费返还20.1万元;二分局从房地产所及城关信用收入3.9万元,一分局从供电局、永山矿收入4.3万元,合计28.3万元,记入其他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此收入来源不当,属非法收入,予以收缴。
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入未及时入库,且有坐支行为。
2001年地税局征管科收入15.12万元,未及时入库,当年以现金上交市局4.92万元,支出4.65元用于发票印刷,年末余额5.55元;永丰局将税务登记证收入0.26万元转作其他收入;城郊分局将税务登记证收入0.31万元转作其他收入。
4.发票工本费收入未及时入库。
2000年度发票工本费收入8.72万元,2001年发票工本费收入9.23万元,合计17.95万元;列支用于发票印刷等17.82万元(2000年支出8.89万元,2001年支出8.93万元)。
5.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缴未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2001年度经费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258.68万元,按年末98人计算,平均每人每月0.22万元,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但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二 如何审计企业财务状况
一、情况介绍
被审计单位是某国有橡胶制品厂,隶属于市化工工业总公司管辖,是市重点大中型企业之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7000万元,主要经营轮胎、再生胶和,副产品胶鞋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现有职工2600人。
2003年3月,审计组按年度审计计划的要求,对某国有橡胶制品厂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02度损益表进行了就地审计。整个审计过程,是在遵循审计工作的一般准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的。即:第一步,进行前期调查,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第二步,围绕审计工作方案,实施现场审计。第三步,整理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建议。
二、审计过程
审计组进厂后,首先对企业上报的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查和分析。该厂“固定资产”、“存货”科目余额比重较大,审计组成员向财务人员和厂领导了解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和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寻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发现该厂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薄弱,没有形成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因此,审计组认定固定资产、财产管理是该厂管理的薄弱环节之一,审计组将重点放在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审查上。
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调阅了该厂2002年全部会计资料,采用逆查法对会计报表、账簿进行了审计。
1.审查报表。
该厂的年终会计报表表明,2002年底该厂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净资产2850万元。以上数字与总账有关科目余额一致,账表相符。审查报表未发现可疑之处。
2.审查总账。
在查阅总账时,审计组认真查看和分析了各科目的借贷发生额及各个月份之间的衔接与波动情况,发现以下问题:
(1)查阅“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时发现,2002年12月提了两次折旧。第一次提取折旧15.12万元,与11月提取的折旧没有太大的差别,折旧数额比较正常。第二次提取折旧22.38万元,该厂12月份固定资产原值没有增加,而折旧提取额却大幅度增加。
(2)“待摊费用”科目,年初余额为19万元,年末余额为19万元,全年待摊费用未予摊销。
3.审查明细账。
首先,依据各明细账,获取并编制各科目明细表,核对各明细账余额是否与总账、报表相符。
其次,审计组仍以“固定资产”、“待摊费用”科目为重点,抓住问题,逐笔审核各明细账记录。
(1)在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过程中,发现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已提足,却继续提取折旧,致使许多固定资产项目净值出现了红字。该厂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使用单项折旧法,一台设备应提折旧额折旧完毕,仍在使用未报废也应停止提折;另外,该厂本年度转出固定资产吉普车1辆,账面原值为28万元,净值为10万元,该单位转出该项固定资产时,只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出,账务处理错误。查阅2002年11月102#凭证记录如下:
摘要:将三凌吉普车转给某化学材料厂抵材料款。
借:应付账款一某化学材料J 100000
贷:固定资产一三凌吉普车 100000
(2)在查阅“待摊费用”明细账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待摊费用系2001年12月发生的2002年度保险费用,本年度未予摊销。
审计组针对固定资产问题,进行实地盘点,进一步深入调查,经过账面工作的审查,审计组根据该厂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固定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又对固定资产进行了逐台实地盘点,对与固定资产管理有关的科室、车间的职工进行了广泛调查,发现如下问题:
1.该厂固定资产没有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各车间没有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内部转移也没有办理移交手续;财务部门没有建立起与设备管理部门的监督关系,多年来,财务科的固定资产账与实物不符,但未彻底清理过。
2.资金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不能及时办理手续,有的财产已报废多年未作账务处理,仍然提取折旧。
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和全厂范围内的审计调查,发现该厂固定资产管理及财务核算中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审计组把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如下:
1.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未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该厂的固定资产中,部分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报废后继续提取折旧,此部分金额为11.5万元。
2.该厂违反单项固定资产折旧法,提足折旧后,继续多提折旧10.6万元。
3.该厂2002年12月多提折旧22.38万元。
4.该厂转出固定资产中,由于账务处理错误,只将其净值转出,致使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仍挂账24.1万元。
5.该厂本年度应摊未摊费用19万元。
通过一系列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基本结束,审计组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如下结论:
1.在固定资产原值中,包括了已报废及已转出的未进行账务处理及账务处理错误的固定资产53万元,使固定资产核算失去了真实性和可靠性。
2.全年多提折旧32万元,列人生产成本,造成企业成本不实。
3.应摊未摊费用19万元,应补摊列入管理费用。
对上述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予以接受,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改正,调整了年度损益数额。
案例三 如何进行会计报表综合审计
根据东审通投[1999]12号审计通知书,某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1999年5月5日至6月6日对ZHAN公司1998年度企业财务收支及开发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部分事项追溯到以前年度审计,并对ZHD建筑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了延伸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审计任务。
一、背景资料
ZHAN公司是具有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权的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成立于1989年,下设拆迁公司、承发包公司、机械租赁公司、劳动报务公司等四个二级核算单位。该公司成立以来,先后承揽云天大厦、湖畔小区、齐云小区、长寿屯旅游度假村、乐居安居工程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为DSH省城市开发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1999年末,公司正式职工218人,资产总额48376万元,负债总额38708万元,所有者权益9668万元。1999年,该公司实现利润77万元。
二、审计过程及情况
审前调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表明,该公司内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进驻被审计单位后,采取审阅、核对和盘查等方法,对ZHAN公司1998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挪用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2000万元,非法获利112万元
1997年该公司从建设银行取得的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2000万元,其中800万元投入建联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成立建联专卖店。截至1999年4月30日,取得投资收益112万元。
(二)虚列挤占成本1468万元
1.虚列拆迁费6万元。
该公司拆迁公司1999年与某乡镇施工队签订9份拆迁协议,规定支付拆迁费32万元,其实际支付拆迁费26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第五号令)第10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规定,属于虚列拆迁费6万元。
2.1998年12月,从长寿屯旅游度假村开发成本中,提取管理费462万元,挂“其他应付款”账户。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第521号科目“管理费用”的核算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第五号令)第10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规定,属于虚列成本462万元。
3.管理费用中支付人寿保险费,家庭财产保险费等共计484万元。
4.1997年7月,在齐云小区三号住宅楼赠送上级主管部门6套,将其成本费用196万元转列入已经销售的三号住宅楼其余50套住房成本中。
5.1998年12月,市建委收取绿化费8元/平方米,共计57万元,但实际未承担绿化工程。1999年1月公司又委托市园林绿化公司承包绿化工程。至审计时,市建委收取的57万元还未收回,也未作应收账款处理。
6.该公司1997年在齐云小区工程建设中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240万元,1998年4月工程完工计算价款为180万元,超提60万元未作处理。同年5月该公司将超提的60万元款项作为集资款支付给某虾厂,该厂按月提供低价活虾逐步抵扣归还,活虾由公司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7.将对湖畔小区销售收回的防盗门款80万元和安置动迁户收取的集资款55万元,挂在往来账上,未做冲减成本处理。
8.将齐云小区开发办公室及劳动服务公司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350平方米,成本68万元,未做固定资产结转,列入了工程成本,造成可销售的商品房工程成本不实。
(三)少报收入,隐瞒利润4284万元
1.将齐云小区二号住宅楼四套未销售商品房出租,收取租金8万元,记入其劳动服务公司“暂存款’’账户,其中3.5万元已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
2.将齐云小区一号住宅楼10套已销售并交付使用商品房收入400万元,记入“预收账款”账户挂账。
3.应收其上级主管部门40万元款,冲销预收账款。
4.将应计收入的地盘管理费共计1050万元,房租收入共计1206万元,挂往来账,少计收入2256万元。
5.将百乐大厦建房分得利润款1580万元,挂“其他往来”账户的贷方,未及时结转损益。
以上各项少报收入、隐瞒利润4284万元。
(四)将商品房无偿提供他人使用
将齐云小区商品房780平方米以租赁的名义给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使用,但并未收取租赁费。
(五)私设“小金库”
拆迁中形成账外物资26万元,销售后进人“小金库”。
该公司拆迁公司在湖畔小区拆迁过程中将废旧材料累计26万元未办入库手续,销售旧料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形成“小金库”用以发放奖金、请客送礼、职工福利等支出。
(六)偷欠税款。
1.偷欠营业税问题。
开发公司账上反映1998年预收售房款9050万元,应缴营业税450万元、城建税30万元、教育附加费13万元,开发公司在审计交换意见后,提供了施工单位在收到开发公司的预付工程款时,已缴税的凭证,经核已缴营业税250万元、城建税18万元、教育附加费7.6万元,共计275.6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偷欠税费计217.4万元。
2.通过下属公司分摊费用,漏交所得税。
公司将应在其提取的土地开发费中开支的市政建设、公共设施方面的费用1400万元,冲减了下属企业公司的汇兑损益,漏交所得税210万元。
3.公司将内部各部门上交的办公场地管理费和职工住房管理费用于弥补下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1997年以前亏损共计200万元,漏交所得税30万元。
以上2、3两项,共计漏交所得税250万元。
4.1998年该公司按预收账款计缴营业税及附加300万元列入“经营税金及附加”,多列了税费5.6万元o
5.1989年该公司营业收5831万元,业务招待费控制数16万元,实际支出27万元,超支11万元,年末未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七)将库存房按计划价格结转收入,虚增经营收入18862万元,并将库存商品转入应收账款账户中核算。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集资850万元。该开发公司1997年和1998年违反规定先后集资850万元,并于1997年11、12月支付了部分本利,其中部分利息率高达50%。
(九)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对外投资缺乏可行性分析,投资金额大、收益差。
1998年度,公司报表上反映“长期投资”共计8600万元,投资收益330万元,投资回报率仅为3.8%。其中1997年5月起,在未进行任何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向南江等地投资了50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土地,共购土地50万平方米,目前只有九州的20万平方米土地正在建多层商住楼,其余30万平方米。该公司用来买土地的资金全部是银行贷款,1998年,该公司账上反映“银行借款”7700万元。土地闲置,资金沉淀,公司资金包袱十分沉重。
2.商品房销售不畅,企业效益较差。
该公司开发的湖畔小区商品房库存积压8200平方米,占可销售面积的46%,滞销现象比较严重。因资金被大量长期占用和库存房的闲置,增加了贷款利息等费用的支出计848万元,给企业形成较大的潜在亏损,建议公司积极做好小区商品房的销售工程,降低工程成本。
3.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理较薄弱。
长寿屯旅游度假村开发工程,除打桩工程实施监理外,其余均未委托监理机构实施监理。致使工程质量低劣。建议在工程建设中,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认真作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和管理工作。
案例四 存货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王红通过对CA公司存货项目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分析评价后,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五种可能导致出现错误的状况:
- 库存现货未经认真盘点;
- 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前入库的A产品可能已计入存货项目,但可能未进行相关的会计记录;
- 由XXX公司代管的甲材料可能并不存在;
- XXX公司存放在CA公司仓库的乙材料可能已计入CA公司的存货项目;
- 本次审计为CA公司成立以来的首次审计。
要求:请根据上列情况分别指出各自的审计程序、审计目标和应收集哪些审计证据。
案例五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
CA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双方签订了如下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要求:
- 指出下述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 重新起草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CA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2002年会计报表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下约定:
- 审计范围及委托目的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该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乙方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甲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在乙方认为需要时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 甲方的责任与任务
- 为乙方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其它有关资料。
- 委派乙方的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具体事项将在乙方所派人员于审计工作开始之前提供的清单中列名。
- 按本约定书的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地支付审计费用。
-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 审计收费
按《XXX收费规定》,乙方应收本项业务具体费用,以及所花费的工作时间确定,预计收取人民币XXX万元,甲方应在本约定书签订后预付上述费用的XX%,其余部分在乙方提交审计报告时一并付清。如在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酌情增加审计费用。
- 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约定书自2003年1月10日期生效,并在全部约定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或许提前初九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可要求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甲乙双方对其他事项的约定
甲方:CA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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